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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评”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 法院判决合同部分无效

来源: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2-28 12:10:00

“五星金牌”、“上榜好店”、“大V推荐”,你是否也曾被点评类平台上的这些词汇所吸引?如今,点评类APP已成为年轻群体吃喝玩乐的消费指南,然而光鲜的销售数据和精美的图片评论背后可能暗藏猫腻。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因“刷评”合同引发争议的案件,揭露了“五星好评”背后的灰色产业。

案情回顾

A公司为某文化传媒公司,主营剧本杀服务,B公司为某技术推广公司。2021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线上推广服务协议》,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经营的剧本杀店铺提供网上推广服务,双方约定“做人气榜前三,首付10000元,到5星金牌给尾款”。经过一段时间的合作,B公司表示协议约定“5星金牌”标准已达到,但A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尾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

审理过程中,法庭注意到所谓“线上推广”并不简单,除了正常的视频拍摄剪辑、网页设计等服务外,还有一项“组织大V体验然后写点评”,确保做到“好评60个,笔记20条,访客20000个......”经法庭进一步询问,双方承认其具体的运行模式为“免费玩家”,即由B公司组织招募玩家来店体验并撰写好评,结束后由A公司退回其费用。双方承认在合同履行期间,某点评APP上展示的除了差评剩下的好评均是B公司组织的,现B公司停止服务后,该店铺的评分出现了下滑,最低下降至4.2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判断不仅要关注合同的文本内容,还要结合合同目的及具体履行方式综合分析。本案中,从履行及双方沟通的情况来看,实现方式不仅包括视频拍摄、剪辑、网页设计、日常操作运营维护等,还包括由B公司组织特定群体(点评软件中级别较高的用户)为A公司撰写好评,同时,A公司和B公司对被组织的特定用户还采用明消费暗退款的形式虚构在线交易额,从而契合平台算法,实现提高评分的目的。

双方合同中包含了以刷单炒信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用以提升A公司的平台评价,使得点评平台的积分和评价失真,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诚实守信的同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考虑到双方的线上推广合同中还包含了视频拍摄、剪辑、网页页面设计、日常操作运营维护、日常运营等合法内容,故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线上推广服务协议》部分无效。

法官提示 北京三中院法官 郑吉喆

无论是店铺经营者还是推广服务者,均应当知晓在进行互联网推广活动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真实信息呈现于消费者面前。本案涉及经营者在点评类网站的推广,消费者之所以信赖点评类网站,正是源于积分和用户评价是在消费者真实消费及自发分享的真实消费意见的基础上所形成,因此对消费活动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而本案中的行为使得点评平台的积分和评价失真,这既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家信誉和服务质量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电商信用评价机制,明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诚信等价值原则。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妄图依靠不正当推广手段获得的“好评”和“五星金牌”来获得经营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只有恪守诚信经营方能赢得消费者长久的口碑。法院借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从本案中汲取教训、积极反思,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精神、诚信精神指引自身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其他同业经营者及平台主体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公序良俗包括两部分内容,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而公共秩序的核心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又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另一部分是商家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得点评平台的积分和评价失真,这既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家信誉和服务质量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电商信用评价机制,明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诚信等价值原则。通过刷单、炒信、雇人花钱返现等潜规则获得的没有任何基础做后盾的好信用,等于是建在沙滩上的高楼,没有坚实基础。商家在经营活动中既要遵守法律规定,还得践行同行业的商业伦理,要诚信经营,要恪守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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