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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发展改革委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成本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的通知

来源: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12-05 16:48:00

宜市发改2024114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结合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今年6月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细化举措、抓好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压实责任、凝聚合力,切实降低充电成本,引导形成充电服务收费合理标准,减轻市民群众充电负担,提升公共充电设施使用率,有效防范和化解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工作目标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其中充电电费按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标准执行,不得违规加价;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在推进充电电费、服务费分别单独计价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充电成本,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充电电度收取费用。以上目标要求2025年1月1日前基本完成并长期推进。

二、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责、合力共为,推进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成本,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积极引入优质专业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发挥“标杆”作用,示范带动其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主动降低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供电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以及充电设施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行为,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供电企业: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现有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对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全部实行直接供电;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承诺,提升充电设施报装效率;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并减收、免收服务费。

街道办、居(村)委会:鼓励和引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减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场地租金、入场费、分成费等,适当延长运营合作年限,降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成本。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三、有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责,定期开展调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市场监管部门、供电企业和相关街道办、居(村)委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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